为促进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经济的共同繁荣与发展,加强双方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贸联系,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2002年1月25日起,经过多轮磋商,达成《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经国务院批准,2003年6月29日,商务部副部长安民和香港特区政府财政司司长梁锦松分别代表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区政府在香港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安排》及其附件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与香港特区行政长官董建华及香港社会各界人士出席签字仪式。2003年9月29日,又进一步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六个附件。《安排》及其附件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英文简称为“CEPA”,英文全名为: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英文直译为“紧密经济伙伴关系安排”。《安排》是“一国两制”方针的成功实践。它是国家主体与其单独关税区之间建立的具有自由贸易协议性质的经贸安排,既符合世贸组织的规则,又符合两地经贸交流与合作的实际。《安排》始终以互惠互利为基本原则,既体现了内地对香港经济的支持和帮助,同时也兼顾到了两种体制的不同要求,是一个双赢的安排,也是一个共同发展的安排。香港是世界著名的自由港,也是WTO的成员,在经济上实行全面开放的政策,因此《安排》主要体现了内地对香港的开放。 《安排》的主要内容包括内地与香港逐步实现货物贸易自由化、服务贸易自由化和贸易投资便利化的各项措施。首先,在货物贸易自由化方面,内地从2004年1月1日开始,将对香港有较大实际利益的273个税目的商品实行零关税,其中包括部分化工产品、纸制品、纺织服装、首饰制品、电子及电气产品、钟表和电器等。其次,不迟于2006年1月1日,对273个税目以外的港产品实行零关税。自2006年1月1日起,内地对原产于香港的产品全面实行“零关税”。另外,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港产品仍按现行办法实行保税监管,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内地还于2004年1月1日起取消对香港产品的非关税措施(进口配额、许可证)和关税配额。内地与香港之间不采用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其次,在服务贸易自由化方面,在管理咨询、会议展览、广告、会计、法律、医疗及牙医、物流、货代、仓储、分销、运输、旅游、建筑、视听、银行、保险、证券、电信等18个行业对香港提前实施我对WTO的部分开放承诺,许多行业对港资企业取消了股权限制,降低了对港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资质条件等门槛,放宽地域和经营范围的限制。一些对WTO没有承诺的领域也对香港开放。再次,在贸易投资便利化方面,加强内地与香港在贸易投资促进、通关便利化、中小企业合作、中医药产业合作、电子商务、法律法规透明度、商品检验检疫及质量标准等7个领域的合作。另外,双方将加强金融和旅游领域以及专业人员资格互认的合作,包括支持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将国际资金外汇交易中心移至香港,支持内地银行在香港扩大业务活动,支持符合条件的内地企业包括保险企业和民营企业到香港上市;允许广东省和北京、上海的居民个人赴港旅游;鼓励双方专业人员资格的相互承认,推动彼此间的技术和人才的交流。 《安排》的签署标志着内地与香港的经贸关系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是“一国两制”方针的成功体现,奠定了两地经贸交流的与合作的新的发展基础。它充分体现了中央政府和祖国人民对香港特区的关心和支持,是进一步落实“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方针的具体措施,也是促进香港与内地进一步走向共同发展、共创双赢的重要步骤。《安排》是一个高标准的自由贸易协议,它将减少和消除两地贸易、投资方面的制度性障碍,加速两地资本、货物、人员、信息等要素的自由流动,推动两地经济的一体化,促进两地的共同发展。 《安排》是两地经济全面合作的新机制和新起点。作为一个开放性的协议,“将通过不断扩大相互间的开放,增加和充实《安排》的内容”,随着两地经济的发展和两地经济融合的客观需要而不断发展和完善。自2004年以来,内地与香港又陆续签署了《<安排>补充协议》、《<安排>补充协议二》、《<安排>补充协议三》和《<安排>补充协议四》,进一步扩大了开放内容。随着《安排》的不断完善和逐步落实,内地与香港的经济贸易联系将更加紧密,合作更加广泛,《安排》对促进内地与香港经济发展所起的积极作用将会更加显现出来。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目录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正文 附件一:关于货物贸易零关税的实施 表1 内地对原产香港的进口货物实施零关税的产品清单 附件二: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 表1 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附件三:关于原产地证书的签发和核查程序 原产地证书格式 附件四:关于开放服务贸易领域的具体承诺 表1 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 表2 香港向内地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 附件五: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 附件六:关于贸易投资便利化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