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主站
 
关键字  栏目 
当前位置:首页>世贸动态>中国与其它WTO成员建立自由贸易区法律文件>正文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
2008-3-25 16:59:41    世界贸易组织处

    经国务院批准,2004年10月27日,商务部副部长安民与香港特区政府财政司司长唐英年分别代表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香港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就内地进一步对香港开放做出安排。该协议于200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双方就内地对第二批原产香港的货物实行零关税和在服务贸易领域扩大开放的主要内容达成一致。
    根据《补充协议》,在货物贸易方面,对原产香港的529类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在服务贸易方面,内地同意在法律、会计、医疗、视听、建筑、分销、银行、证券、运输、货运代理等领域对香港服务及服务提供者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的条件,扩大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设立个体工商户的地域和营业范围。内地在专利代理、商标代理、机场服务、文化娱乐、信息技术、职业介绍、人才中介和专业资格考试等领域对香港服务及服务提供者开放和放宽市场准入的条件。香港银行内地分行从事代理保险业务的承诺自2004年11月1日起实施。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目录

    《补充协议》正文
    附件一:第二批内地对原产香港的进口货物实施零关税的产品清单(已生产产品)
               第二批内地对原产香港的进口货物实施零关税的产品清单(拟生产产品)
    附件二:第二批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附件三: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doc

补充协议附件1.doc

补充协议附件2.doc

补充协议附件3.doc


[发表评论]   [查看评论(0)]  [字体大小:| |  打印本文]
相关文档:

版权所有:湖南省商务厅   地址:长沙市五一大道98号 邮编:410001
网站管理:湖南省商务厅信息中心   电话:86-731-2287058 邮箱:lawchi@163.net
技术支持:湖南软神科技有限公司   电话:86-731-4112018 传真:86-731-4110389
湘 ICP 备 06001916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