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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
2008-3-25 16:56:38    世界贸易组织处

      经国务院批准,2005年10月18日,商务部副部长廖晓淇与特区政府财政司司长唐英年分别代表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区政府签署《〈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进一步扩大内地对香港开放的成果。该协议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国务院港澳办副主任周波、中央政府驻港联络办副主任郭莉出席签字仪式。
    根据《补充协议二》,在货物贸易方面,对输往内地的原产于香港货物全面实行零关税。在服务贸易方面,内地同意法律、会计、视听、建筑、分销、银行、证券、旅游、运输和个体工商户等10个领域在原有开放承诺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双方还同意继续推动贸易投资便利化工作,加强各领域的合作,进一步促进两地经济融合。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目录

    《补充协议二》正文
    附件一:2006年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一)
    附件二: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二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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