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2006年6月27日,商务部副部长廖晓淇与香港特区政府财政司司长唐英年分别代表中央政府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在香港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该协议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补充协议三》,内地在《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两个补充协议的基础上,进一步在服务贸易领域对香港扩大开放,并加强与香港在贸易投资便利化领域的合作。在服务贸易领域,内地在法律、会展、信息技术、视听、建筑、分销、旅游、运输和个体工商户等领域原有开放承诺基础上,进一步采取15项具体开放措施。其中,4项属于放宽股权限制,2项属于降低注册资本、资质条件等门槛,9项属于放宽地域、经营范围和自然人流动的条件。在贸易投资便利化领域,为借鉴香港保护知识产权的经验,推进内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推动内地与香港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合作,双方决定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列入贸易投资便利化领域,并将进一步探讨具体合作内容。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目录
《补充协议三》正文 附件: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三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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