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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规范》的通知
湘商发[2008]30号
2008-8-12 17:05:51    
 
 
 
湖 南 省 商 务 厅 文 件
 
 
湘商发〔2008〕30号
 
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市州商务局:
为切实做好我省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维护我省企业的利益和产业安全,保障我省对外贸易事业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湖南省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规范》。现将《湖南省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公平贸易 工作规范 通知
                                                             
  湖南省商务厅办公室                  2008年8月12日印发
                                                            

湖南省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本省快速高效的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体系,维护本省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本省经济安全,保障本省对外贸易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关于《出口产品反倾销应诉规定》以及《关于做好美国337调查应对工作的指导意见》,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出口产品遭遇的反倾销(反规避、反吸收)调查、反补贴调查、保障措施调查、特别保障措施调查、337调查等贸易摩擦案件的应对工作。
第三条  充分发挥省、市、县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的作用,实现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职责明确、分工协作、反应快速、应对高效”的工作局面。
第四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出口经营秩序的监管,避免出现低价竞销等行为,尽量减少贸易摩擦案件的发生;要积极支持涉案企业应对贸易摩擦案件,尽量减少已发案件对本省出口的影响。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根据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发展的需要和商务部建立“四体联动”工作机制的要求,建立健全本省商务系统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机构体系。
省商务厅世界贸易组织处(进出口公平贸易处)负责全省公平贸易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
各市州商务局要根据公平贸易工作的需要,逐步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职能机构。尚未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职能机构的市州商务局,须指定负责的机构和工作人员。
各县(区)商务局须指定工作人员负责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
第六条          省商务厅进出口公平贸易处工作职责:
(一)收集、统计、发布涉及本省出口企业或出口产品的贸易摩擦案件信息,引导、动员涉案企业积极应诉,对企业应诉提供咨询服务。
(二)应行业组织的要求,对本省涉案企业应诉工作进行协调;根据本省涉案企业的集中程度、涉案金额、出口影响等因素,召开案件应诉协调会议;开展与其他政府部门的协调工作。
(三)视案件重要程度或受涉案企业要求,组织参加国外调查机关召开的听证会,开展案件交涉、抗辩、游说活动;
(四)开展全省进出口公平贸易专项课题研究,分析评估贸易摩擦对本省外贸发展的影响,根据本省实际研究制定有关促进贸易摩擦案件应诉工作的政策和措施。
(五)建立贸易摩擦案件档案,建立应诉代理律师信息库。
(六)开展重点出口产品和重点出口市场贸易摩擦预警监控,以适当方式不定期发布预警信息。
(七)调查收集全省出口企业遭遇的国外贸易壁垒和其他不公正待遇的情况和信息。
(八)对本省企业申请发起进口产品贸易救济措施调查给予必要的协助。
(九)开展进出口公平贸易法律知识的培训和宣传工作。
(十)做好商务部部署的其他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
第七条  各市州商务局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职责:
(一)收集、统计涉及本地区出口企业或出口产品的贸易摩擦案件信息,动员涉案企业积极应诉,组织涉案企业参加应诉协调会议,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二)对本地区涉案企业应诉工作进行协调,开展与其他政府部门的贸易摩擦案件应诉协调工作。
(三)分析评估贸易摩擦对本地区外贸发展的影响,研究制定促进本地区贸易摩擦案件应诉工作的政策和措施。
(四)调查收集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本地区出口企业遭遇的国外贸易壁垒和其他不公正待遇的情况和信息。
(五)对本地区企业申请发起进口产品贸易救济措施调查给予必要的协助。
(六)开展进出口公平贸易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七)做好商务部和省商务厅部署的其他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
第八条  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协助省商务厅和市州商务局做好进出口公平贸易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案件应诉工作程序
第九条  本省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的机构和工作人员,都要经常浏览商务部网站发布的出口贸易摩擦案件信息,及时查询各案件中本地区是否有涉案企业,掌握案件动态。
第十条  省商务厅负责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的机构要将从商务部、驻外使馆经商处(室)、商(协)会以及网站等渠道得到的案件预警、立案、裁决等信息,及时通知有关市州商务局或涉案企业。
市州商务局要将从有关渠道获得的案件预警、立案、裁决等信息,及时通知相关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或涉案企业,动员涉案企业积极应诉。
对涉及本省的反补贴案件,省商务厅要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案件的基本情况,涉案的有关市州商务局要及时向本市州人民政府报告案件的基本情况。
第十一条  及时视涉案企业在本地区的集中程度、涉案金额和对出口影响等情况,决定是否召开案件应诉协调会议,对本省涉案企业应诉工作进行协调。
对涉及本省的反补贴案件,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做好政府问卷调查和实地核查的组织协调工作,省商务厅要具体协调省政府其他工作部门的应对工作;市州商务局要具体协调本市州其他政府职能部门的应对工作。
第十二条  各市州商务局须通过各种方式及时收集掌握本地区每个贸易摩擦案件的情况,包括涉案企业数量、企业性质、涉案金额、被调查的补贴项目、涉及的政府部门、应诉情况、未应诉企业未应诉的原因、应诉中的困难与问题、裁决结果及对本地区出口的影响等,建立贸易摩擦案件档案资料。
第十三条  案件应诉过程中,下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时向上级商务主管部门反馈本地区贸易摩擦案件情况,按要求及时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第十四条  每个贸易摩擦案件终裁后,有关市州商务局须及时汇总档案资料,向省商务厅负责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的机构提供案件应诉基本情况及结果。省商务厅负责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的机构综合全省情况后,发布案件的全省应对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省商务厅将对各市州应对贸易摩擦案件和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情况进行不定期通报,并视情况开展考评和表彰活动。
第十六条  本工作规范由省商务厅负责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的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工作规范自2008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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