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即将于10月1日起施行,届时,我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将全面执行《规定》确定的制定主体和制定权限制度、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审议制度、登记制度、网上检索制度、申请审查制度等一系列新的制度。为保证《规定》的顺利实施,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规范抽象行政行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省政府部署全面清理现行规范性文件。
7月2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08〕97号),要求全省各级政府、政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全面清理现行规范性文件。7月10日,省政府法制办印发《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和规范性文件登记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湘政法发〔2008〕16号),对全省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作出了安排。7月11日,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召开全省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会议,对这次规范性文件清理进行了动员,提出了具体要求。
省政府要求,全省各级政府、政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都要认真清理本机关制定的现行规范性文件。凡是主要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政策,或者没有合法依据,或者与同位阶其他机关规范性文件相互抵触,或者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行政垄断等违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明令废止;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废止,确需继续执行的,要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施行满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施行满2年,或者有效期未满,但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要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未满,内容合法,需要继续执行的,确认为继续有效;有效期已满,内容合法,需要继续执行的,应当由制定机关发布公告重新公布。各级、各部门废止、宣布失效、重新公布和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需由本级政府通过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统一公布。各级、各部门于2008年9月30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10月1日起,凡未列入重新公布、继续有效目录的,一律不得继续执行。
(来源:省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与译审处处长 尹平生) |